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7C2Xy>d~
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D@aMC$#
财税【2008】105号 9BOn8p;yz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TF3Ho\MC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KKF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s8h.xjU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kQ\l7xd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cJm},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B;Z _'.i,d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Q!-"5PX
附件: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e"EGqn&!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_{if"
二00八年八月一日 -k>k<bDAI
附件: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4Z{R36 {
税 目 税 率 wk'(g_DP
小汽车: Vx[Q=raS
乘用车: M4?>x[Pw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1% :O,,fJ<x.O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WDpiV7B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t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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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fUq}dAs*K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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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EG"Um6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B2BG*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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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w5-^Py
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4u2_xbT
国税发〔2008〕45号 XkW@"pf&Fh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k|]l2zlT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9号)的要求,为加强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本办法下发之前购、销企业已发生的业务,也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d#Hh&jj
各地对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C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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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 kotKKs
国家税务总局 _wg~5'w8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