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bL0>ul"
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uc]`^,`2/
财税【2008】105号 f8S! FGiNc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XrF ,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U#:gmw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l#fwNM/F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R |i0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sg~owz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m*~Iu<5L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m#`1.5%
附件: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g:1br?X,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5aJd:36I
二00八年八月一日 _:~I(c6
附件: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ph>0?Z =bn
税 目 税 率 >*Ctp +X@
小汽车: FgnPh%[u
乘用车: tO+Lf2Ni+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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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K(}g!iT)~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W[t0hbVw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b2wFo/em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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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wf2v9.;X:<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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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0bl 8J5Ar5
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uYCWsw/
国税发〔2008〕45号 ,v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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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85qD~o?O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9号)的要求,为加强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本办法下发之前购、销企业已发生的业务,也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r 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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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对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Nc>-Y
附件: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 nd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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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z(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