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WT3)On
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u+% tPe
财税【2008】105号 =2oUZj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6d{j0?mM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mp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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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NR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Ob(leL>ow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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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oE* 9J?e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2;N@aZX
附件: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3B,QJ&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jJckT
二00八年八月一日 : z~!p~
附件: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A!.9Ko}u
税 目 税 率 ?*K<*wBw#
小汽车: :k1$g+(lP
乘用车: Uh+jt,RB`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1% jpO38H0)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m,NMTyJoz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A ^B@VuK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w<d*#$[,*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I?jgo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2xmT#m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RR<eYu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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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j@79Ym1~
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YY!!<2_
国税发〔2008〕45号 xzK>Xi?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N[|bPRmhE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9号)的要求,为加强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本办法下发之前购、销企业已发生的业务,也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mG}k 3e-
各地对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U,3d) ]Zy&
附件: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 d8.ajeN]o
国家税务总局 P|N?OocE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