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o%|1D'f^
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w6cPd' 总 理 温家宝 ~\oJrRYR
`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A@69"4n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s@q54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 {bNnhW*qOu
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oZ8SEC"]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kd)v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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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4,aBNuxWd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Onc!5L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D~%cf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kB?C!\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