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EB0TK
第538号 wx}\0(]Gl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j'=sDl
总 理 温家宝 HpDU:m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L: }q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7T_g?!sdMh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 me1ac\
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Rk"VFe>r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z>*m`}F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ng[s6uf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EK@yzJ%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z\_q`43U7
1.粮食、食用植物油; KT{<iz_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8@?9Z9R{
3.图书、报纸、杂志; Toy~\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d+fmVM?p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QMy;?,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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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3[Ecy#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5)$w>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R(k6S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gBYL.^H^l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w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