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Vqi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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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i|K}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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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y10W\be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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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F 9P1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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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Z,/^lg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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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F(zCv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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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SvQ|S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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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pC0gw2n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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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y%"t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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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GF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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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S.Kc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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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X lIt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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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4OQx0X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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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lR7;{zl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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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X D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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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R-dv$z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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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k{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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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TTl9xs,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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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qdwo 2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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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Gey-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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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QxaM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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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l3u+fE,;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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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C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