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pO/SV6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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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RU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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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kyx S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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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N=Uc=I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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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2&gVZ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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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1( ?CN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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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HTDyu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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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vfJ3idv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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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p2z_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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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p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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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Nxb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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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y\)G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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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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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ol?z<5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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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_*j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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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o x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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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J#7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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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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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z-KrQ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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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8zQ_x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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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Cny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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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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