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fQ&:1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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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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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RPv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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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I]`>m3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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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l.i"Z 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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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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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ua['rO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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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TA}z3!-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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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Y9m;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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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4{f2s[j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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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a6&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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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J#}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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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_c|>m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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