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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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3/4r\%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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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6au6L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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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Vi<F@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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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j~k+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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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OsN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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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Culf'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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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Ep1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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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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