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d_Id]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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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ppR~e*r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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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vpvPR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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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h\Op|#g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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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x@9@6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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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7 '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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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c[g O!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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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pX!j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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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MkC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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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_I<e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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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mQ~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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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0+P_z(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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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B*zb0h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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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Fb*^G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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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ZUQ1\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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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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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F04`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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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P# c/SQ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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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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