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tA^+RO4
`*
cqT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c(uDkX
je@&|9h
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v-N4&9)%9
:2H]DDg(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P4HoKoj2`
e/cHH34
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Kk/
J+6U
Y(t/=3c[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D_?Tj
|fywqQFq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YTQ.O
kQe<a1 8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r&Nh>6<&/
cpl Ny?UIC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pj<aMh
*Lxt{z`9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A
+=#
|||m
5(`S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L){V(*K '
KB^8Z@(+
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Lc?"4
|$6Ten[B#
(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gxmo 1
jI'?7@32`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_CIt$p
K\KQ(N8F
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Vpp$yM&?
* #E_KW1RV
第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C+P.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