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W/UA%We3+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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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5ih>x3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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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f:M^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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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7@"X?u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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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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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IN/$b^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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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ap]\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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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KP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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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s O#cJAf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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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1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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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2D%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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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7%?p"g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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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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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Hx6O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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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KGD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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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m|fc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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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Y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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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uA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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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GI{E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