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2 SL$0!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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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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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1{wOjq(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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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DzY`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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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a#,lf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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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j<i: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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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4{D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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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i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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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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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s: 2~Q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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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f@IL2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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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O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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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7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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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T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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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g ??@~\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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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VB_>|U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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