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wA)nryX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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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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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zSu,S4m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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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pU[yr'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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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8?x:P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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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Q#.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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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j)Kd'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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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6l(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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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5~l{3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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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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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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