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U**)H_S/~
0yTQ{'Cc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HRHrSf7
;*QN9T=0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Da>
C BlXC7_Mi
1、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mM%w,^O
\7
Mq $d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2007年)。 o? dR\cxj
P)IjL&[
3、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但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d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