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 T
(9QRg;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r@*gml
",oUVl
二、我国旧破产法划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未作规定。为促进对外开放与国际经贸发展,新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的普及主义原则。 3m9E2R,
U-:Z^+Y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nGA1 S{
~|jy$*m4A
一、破产原因 / S^m!{
y(g
Otg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可分两种情况:(P209) Icb;Yzt
T"lqPbK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lY,1
w
BuO J0$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e=$xn3)McY
KAaeaiD
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或和解。 :H k4i%hGk
*m/u 3.\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LxGh *7K-
e/%YruzS
(一)申请的提出 En%o7^W++
UYLI>XSd
1、破产申请的情形: %-1-J<<J
q
gpl!Iz~5
(1)债务人提出申请。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f4^_FK&
5Wjp_^!e
(2)债权人提出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k !r z8S"
<\
c8q3N
(3)清算人提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wYM{x!D
B*Xh$R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主要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申请。 !7|9r$
7t/SZm
2、破产案件的管辖 At:C4>HE@
1z!Lk*C)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 :RG6gvz
gW%(_H mX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PfVS
/d;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