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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二节复习资料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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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3-01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T  
(9QRg;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r@*gml  
",oUVl  
  二、我国旧破产法划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未作规定。为促进对外开放与国际经贸发展,新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的普及主义原则。 3m9 E2R,  
U-:Z ^+Y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nGA1S{  
~|jy$*m4A  
  一、破产原因 / S^m!{  
y(g Otg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可分两种情况:(P209) Icb;Yzt  
T"lqPbK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lY,1 w  
BuO J0$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e=$xn3)McY  
KAaeaiD  
  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或和解。 :H k4i%hGk  
*m/u 3.\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LxGh *7K-  
e/%Y ruzS  
  (一)申请的提出 En%o7^W++  
UYLI>XSd  
  1、破产申请的情形: %-1-J<<J q  
gpl!Iz~5  
  (1)债务人提出申请。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f4^_FK&  
5Wjp_^!e  
  (2)债权人提出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k!rz8S"  
<\ c8q3N  
  (3)清算人提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wYM{x!D  
B*Xh$R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主要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申请。 !7|9r$  
7t/SZm  
  2、破产案件的管辖 At:C4>HE@  
1z!Lk*C)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 :RG6gvz  
gW%(_H mX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PfVS  
/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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