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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二节复习资料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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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3-01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Z}5 ;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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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3U!\5Ns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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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旧破产法划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未作规定。为促进对外开放与国际经贸发展,新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的普及主义原则。 *Sm$FM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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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k Zv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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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破产原因 G,FYj'<!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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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可分两种情况:(P209) G9TK)Nz  
+ G#qS1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x JQd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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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 |#Iw  
.3l'&".'  
  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或和解。 E5w. 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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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TL ;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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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的提出 HeZ!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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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破产申请的情形: u.Y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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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债务人提出申请。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v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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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债权人提出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G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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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清算人提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Q/o !&&  
D642}VD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主要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申请。 ()6)|A<^U  
X 2hV)8Sk  
  2、破产案件的管辖 ?vuM'UH-  
,R5NKWo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 m=b~Wf39  
!2s< v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ob%J)9]  
Fy3&E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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