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v;{s@CM m  
 Pp#!yMxBr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8v c4J5  
 1+Ja4`o,iS  
  二、我国旧破产法划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未作规定。为促进对外开放与国际经贸发展,新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的普及主义原则。 !!dNp5h`  
 N2=gSEY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Y^DR/  
 
_^dWJ0  
  一、破产原因 8V^gOUF.  
 jbfMTb4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可分两种情况:(P209) X]Sr]M^EK  
 +g\u=&<6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j{S\X'?
  
 t~Ds)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u6cWLVt  
 $UO7AHk  
  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或和解。 ym8\q:N(R  
 nA5v+d-<T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c?-z}=G  
 "k5  C? ~  
  (一)申请的提出 ^MDBJ0
I.  
 /dBQ*f5  
  1、破产申请的情形: &+JV\  
 GS 
\-  
  (1)债务人提出申请。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JAg<qy}  
 !j(v-pQf"  
  (2)债权人提出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p@7[8}  
 6e/ 2X<O  
  (3)清算人提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Nl	PP|=o  
 d),@&MSN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主要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申请。 h`?0=:Tru  
 Cm(Hu  
  2、破产案件的管辖 4|7L26,]5  
 A:&
`oJl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 hH`yQG
Z  
 ]:Ocu--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IiS1ubNtZ  
 nEyPN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