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5-01-01】 第一章 总 则 t4G$#~
第一条 $Oy&POe
为了规范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明确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3oMHy5
第二条 D_0Vu/v
本准则所称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据以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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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定约束力。 %kV7 <:y
第三条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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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准则所称委托人,是指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业务委托,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单位或个人。 2wIJ;rh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办理。 `HkNO@N[
第二章 一 般 原 则 yG/!K uA
第五条 qx[c0X!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z<vh8dNl
第六条 6{HCF-cQd
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委派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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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基本情况: (一) 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 (二)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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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 (三) 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 (四) 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 (五) pC>h"Hy
其他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项。 1VlU'qY
第八条 `>)Ge](oN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订,并加盖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 Q]/%Y[%|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人如需修改、补充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获得对方的确认。 )j>U4a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业务约定书归入审计档案。 o#,^7ln
第三章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8mKp PwG0
第十一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签约双方的名称; (二) 委托目的; (三) o?hr>b
审计范围; (四)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五) 签约双方的义务; (六) 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a<1J(c
(七) 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八) 审计收费; (九)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十) @:9Gs!!
违约责任; (十一) 签约时间; (十二) 签约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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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3yKmuu!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ucx02^uA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E6 -*2U)k+
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 yW=+6@A4
第十三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签约双方的义务。 (一) 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1. %NxQb'
及时提供注册会计师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2. 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 3. 5P-t{<]tx
按照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二)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1. kt978qfk
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2. 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3wq<@dRv4
第十四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审计收费的计费依据、计费标准及付费方式与时间。 U*$xR<8v
第十五条 za@/4z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正确使用审计报告是委托人的责任,由于使用审计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Y-a
第四章 附 则 '1gfXC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F+7<$2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yQN{)r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