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5-01-01】 第一章 总 则 ltKMvGEF
第一条 m;0ZV%c*j
为了规范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明确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viJP6fh
第二条 UjMWSPEBy
本准则所称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据以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 7.]H9
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定约束力。 T:" .{h-i
第三条 p(fMM :
本准则所称委托人,是指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业务委托,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单位或个人。 -e>Z!0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办理。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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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 般 原 则 =mSu^q(l
第五条 j<k-w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DG}s`'
第六条 y8Rq2jI;(e
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委派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 =&<d4'(Qk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基本情况: (一) 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 (二) L#%)@
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 (三) 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 (四) 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 (五) l&5Tft
其他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项。 /.~zk(-&h
第八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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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约定书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订,并加盖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 UY .-Qt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人如需修改、补充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获得对方的确认。 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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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业务约定书归入审计档案。 <+<Nsza
第三章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Nu EI
第十一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签约双方的名称; (二) 委托目的; (三)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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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范围; (四)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五) 签约双方的义务; (六) 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8A}<-?>
(七) 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八) 审计收费; (九)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十)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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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十一) 签约时间; (十二) 签约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Xkk 8#Y":
第十二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EKu5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y;(G%s1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aj/+#G2
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 BO8?{~i
第十三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签约双方的义务。 (一) 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1. SM1L^M3)
及时提供注册会计师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2. 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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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二)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1. J/3$I
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2. 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wk{]eD%
第十四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审计收费的计费依据、计费标准及付费方式与时间。 2H`>Kj
第十五条 Z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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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正确使用审计报告是委托人的责任,由于使用审计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a!f7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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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2On`~C`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bkz/V/ Y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s"?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