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5-01-01】 第一章 总 则 icU"Vyu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 :l4^iSf
,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MkkA{p
第二条 uF+);ig
本公告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33O)k*g
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 |G>q:]+AV
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 *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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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N&x@_t""
本公告所称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 PnI)n=(\
第四条 3Gj(z:)b
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 l.sm~/
第五条 :fl*w""V@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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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 ?`za-+<r<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nR(#F 9
第二章 审验范围与程序 @wg&6uQ
第七条 )J{.Cx<E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验资风险后,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 =;kRk.qzy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编制验资计划,对验资工作作出合理安排。 P0a>+^:%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验单位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 vv$%^
对于依法应当建立会计账簿但尚未建立的被审验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其建立必要的会 计账簿。 Dm&lSWW`/
第十条 n+v!H O"2u
设立验资的审验范围一般应限于与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有关的事项,包括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和出资币种等。 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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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hgF21Oj9
变更验资的审验范围一般应限于与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股本)增、减变动情况有关的事项。增加注册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增资相关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出资币种及相关会计处理等。 U&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