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6日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oxPmELtpe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会费收支,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协会设立财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 !_^MB kk
第二条 财务委员会是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协会理事会负责。协会秘书处作为协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财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5yg\3Jvp
第三条 财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a'T|p)N.;T
(一)研究行业会费政策; ir]u FOj
(二)审查协会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并向协会理事会报告; v11mu2
(三)指导、规范行业财务工作; ];uvE? 55
(四)确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事宜; )3..7ht3^5
(五)完成协会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tkuN$Jl
第四条 财务委员会由 7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 4名,非执业会员1名,协会秘书处代表1名,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协会会长担任。 u|QfCwQ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财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x(S064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kh%^_FH7
(二)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qbP[ 9
(三)从业以来未受到行政处罚和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q>Q|:g&:
第六条 其他人员担任财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Nju7!yVM_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q!AS}rV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m37Fpz&b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qx"/;3V
第七条 财务委员会委员由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dvL '>'g
第八条 财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Z&.FJZUP
第九条 财务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9aht}Z
第十条 财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AHUo;(f%
(一)协会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财务委员会委员开会; we} sC,
(二)财务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 g4)aaBZ
(三)财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iP#8La:Y
(四)协会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财务委员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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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务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议;如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会议决议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D6ck1pxkx
第十一条 财务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l|&|+u#
(一)按时出席财务委员会会议; @8CD@SDv
(二)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会议情况应予保密。 +- .BF"}
第十二条 财务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财务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wPc,FH+y
第十三条 财务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BR0bf5T/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CLY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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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DQ;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