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6日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JdW:%,sv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会费收支,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协会设立财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MX#MDA-4
第二条 财务委员会是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协会理事会负责。协会秘书处作为协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财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Z(~;D
第三条 财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4yu ^cix(
(一)研究行业会费政策; hV4\#K[
(二)审查协会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并向协会理事会报告; a,U@ !}K
(三)指导、规范行业财务工作; 8{Id+Q>Vo,
(四)确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事宜; Q&Ox\*sMK
(五)完成协会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9p5{,9 .3*
第四条 财务委员会由 7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 4名,非执业会员1名,协会秘书处代表1名,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协会会长担任。 pr(16P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财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8FY/57.W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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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wwQv2E
(三)从业以来未受到行政处罚和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4? a!6
第六条 其他人员担任财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bs_"Nn?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j 6U{l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o}l:*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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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财务委员会委员由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044*@a5f
第八条 财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