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 n9;+RhxA
一、业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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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x.}B4z
二、法律依据 w;.'>ORC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b9#.H9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 ]MkZ1~f7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u7u8cV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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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F|*{Ma
《财务会计报表》 Na^1dn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Sf}>~z2
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xw*H<"f<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D[)")xiG
提供的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接收。 V1KWi^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47_4`rzy;
1.审核、接收资料 D4yJ:ATO&
(1)审核《财务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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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0(s0<9s%
(3)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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