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 @/7tN3O
一、业务概述 Hh,q)(Wo
纳税人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s)\%%CM
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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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F!'y47QD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 m{;2!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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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E]i3E[T
《财务会计报表》 M2{{B^*$6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tklz*
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KP%A0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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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接收。 '0lX;z1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7"FsW3an
1.审核、接收资料 }[\l$sS
(1)审核《财务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4<xTP\*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lEh; MJ
(3)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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