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 ? x)^f+:9|
一、业务概述 r4yz{^G
纳税人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T ,lM(2S[
二、法律依据 =2R4Z8G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 ;E|{e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 ]Ry9{: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RT[p!xL
无 w~3X
m{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Ymut]`dX
《财务会计报表》 DX_mrG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e"
v%m'G
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zEl2Xn28_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r"\bBi
提供的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接收。 h]4xS?6O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xR+vu>f
1.审核、接收资料 CoN[Yf3\
(1)审核《财务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C=?S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8@>D
(3)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 T4eJ: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