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 XI@;;>D1=U
一、业务概述 Bg{"{poy
纳税人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O1Vs!
二、法律依据 s:CsUl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V5_q,2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 pkQEry&Z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8s$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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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I'm.+(1m,
《财务会计报表》 3U^E<H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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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1?\G6T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qX>mOW^gT8
提供的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接收。 ,ir(~g+{g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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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核、接收资料 llN#4D9s
(1)审核《财务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UU~S{!*+L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hHVawt
(3)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 K?`F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