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FN+ Mb
【发布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56号 Q<e`0cu|p
【发布日期】2010-08-26 OP-%t\sj>
【实施日期】2010-10-01 1.5lJ:[G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YflotlT}
局长:田力普 HJ\CGYmyz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fK$N|r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aD5G0d?u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s\-^vj3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limzDQ^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h/CF^0m"!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I8<s4q
第四条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W>8bg'u9
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l5jW`cl1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h0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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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O>![IH(L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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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BBg&ZIYEh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mlJ E>~%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x_&m$Fh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