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v!;E1
【发布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56号 SZ9xj^"g
【发布日期】2010-08-26 dwc$?Bg,5
【实施日期】2010-10-01 by {G{M`X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6]|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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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田力普 PAe2hJ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7%@2Zo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nI4xK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z9(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5k`[a93T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lPS A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cLQvzd:h=
第四条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y*M,&,$
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 R)x5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VA _O0y2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cJ&e^$:Er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o8P 5C4y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yaf&SR@7k{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aB0abr|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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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i3.8m=>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k"oV>a|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U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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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3zb;q@JV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tUq*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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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 h2Ifq!(:
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z[Kxy1,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W%09.bF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OwP9=9};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seKph+'c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taS<.G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q[]!V0Ek10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1h\: Lj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_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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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Iz2K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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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L6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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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UD*#!H
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4o=O(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iQ-;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