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Rzxkz  
  【发布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56号 Ee'wsL  
  【发布日期】2010-08-26 6 IKi*}  
  【实施日期】2010-10-01 ZvSEa{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uMK_ds~  
  局长:田力普 K&;/hdS=F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5 m!"F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DhT8Kh{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RT"JAJTi/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e4-7&8N+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yOyuMZo6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fi'\{!!3m^  
  第四条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teJY*)d  
  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0yL%Pjn6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3.@ir"vy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4rD^b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ig4mj47wJ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ugy-vSv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 a$B8,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w>&g'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_:%oB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C/O >g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Z%pdqo`.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4?l:.\fB: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U9h@1: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 "PC9[i  
  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F,JqHa9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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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FyA0"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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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JmbWEX|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Kj*$'('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3=IY0Q>/(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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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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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pxHJX2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vp`s<	;CA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h2vD*W  
  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D0Hu!;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2E0$R%\  
  (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YfVZ59l4y6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W_h!Puj_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