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监控的记录 uu46'aT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适当记录下列监控事项: W*WH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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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的监控程序,包括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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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的评价; U3R`mH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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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识别出的缺陷,对其影响的评价,是否采取行动及采取何种行动的依据。 tFP;C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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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评价的记录包括下列方面: . R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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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遵守情况; 4l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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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量控制制度的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If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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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已得到适当遵守,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Kj#KJ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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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诉和指控的处理 5r}(|86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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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能够适当处理针对下列事项的投诉和指控: \(7#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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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实施的丁作未能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 w+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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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lSsFI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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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和指控既可能源自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也可能源自会计师事务所外部。 |^9ig_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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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投诉和指控渠道。作为处理投诉和指控过程的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投诉和指控渠道,以使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能够没有顾虑地提出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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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投诉与指控,如来自客户人员和客户的往来方(如客户的供货商)等,由于他们不必担心会因此失去工作,也不涉及明显的个人利益或动机,会计师事务所通常可以认为,他们的投诉和指控具有较高程度的真实性。 J+*Y)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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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诉和指控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予以保密,未经本人许可,不得披露其姓名。只有这样,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才可能没有顾虑地提出关心的质量问题。 {qdhp_~^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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