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监控的记录 MJJ]8:%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适当记录下列监控事项: r~ gjn`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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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的监控程序,包括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的程序; ANB@cK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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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的评价;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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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识别出的缺陷,对其影响的评价,是否采取行动及采取何种行动的依据。 <WX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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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评价的记录包括下列方面: ]iu}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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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遵守情况; D5]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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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量控制制度的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UUb n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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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已得到适当遵守,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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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诉和指控的处理 :B(F?9q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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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能够适当处理针对下列事项的投诉和指控: l|#WQX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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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实施的丁作未能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 A)9[.f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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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hFp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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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和指控既可能源自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也可能源自会计师事务所外部。 !e~Yp0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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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投诉和指控渠道。作为处理投诉和指控过程的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投诉和指控渠道,以使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能够没有顾虑地提出关心的问题。 {v&c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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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投诉与指控,如来自客户人员和客户的往来方(如客户的供货商)等,由于他们不必担心会因此失去工作,也不涉及明显的个人利益或动机,会计师事务所通常可以认为,他们的投诉和指控具有较高程度的真实性。 @**@W[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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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诉和指控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予以保密,未经本人许可,不得披露其姓名。只有这样,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才可能没有顾虑地提出关心的质量问题。 =%u\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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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收到匿名的投诉和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全体人员表明,与实名的投诉和指控相比,匿名的投诉和指控更难调查和反馈,鼓励用实名投诉和指控。 v(ABZN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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