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监控的记录 }_S]!AWz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适当记录下列监控事项: 43Yus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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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的监控程序,包括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的程序; DBRTZ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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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的评价; -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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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识别出的缺陷,对其影响的评价,是否采取行动及采取何种行动的依据。 YI/v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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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评价的记录包括下列方面: sSxra!tv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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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遵守情况; :v+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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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量控制制度的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v "07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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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已得到适当遵守,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D EZ$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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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诉和指控的处理 d+kI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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