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贸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33%。材料的核算采用实际成本,2003年六月发生了下列经济业务:(1)购入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17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2)接受某投资者投入的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85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双方确认的投入成本为58500元。(3)接受丙公司捐赠的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为34000元。嘉贸公司支付的保险费运杂费(不考虑增值税抵扣)为5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4)盘盈材料一批同类市场价格为75000元,月末经批准后转入损益。(5)委托加工原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成本为150000元,支付加工费10000元,增值税为17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委托加工的原材料已收回将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加工费和税金已用银行存款支付。要求:根据上述业务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UCYhaD@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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