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O#C0~U]dDW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会协[2008] 67号)和北京注协《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京会协[2007]0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2012年度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内部培训资格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Gw]cm
一、申请条件: 0Q,Tc
j
会计师事务所在符合北京注协《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yfR0vp<&
1、至少50名注册会计师; /Dt:4{aTOC
2、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在700万元(含700万元)以上。 [Fk|m1i!
以上条件均以2012年度年检数为依据。 ) .' + {
二、申报时间及有效期: {.o4U0+
事务所在北京注协年度培训计划公布后的15日内提交申请报告,北京注协经审核后下发批复文件。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C#1'kQO
三、申报方式及基本内容要求: P6ka'!z
事务所申报内部培训资格采用书面方式,须向北京注协提交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中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vk( I7
1、当年注册会计师年检人数; l=S!cj;
2、上一年度业务收入; ;pfN
3、本单位2012年培训计划,其中应包括培训内容、师资、培训地点等内容; tI#65ox#
4、本单位培训负责人、“中注协培训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 0JR)-*
申请报告加盖公章报北京注协培训部。 '.S02=/
四、内部培训工作要求 Qm"
~XP
1、各事务所在举办培训班前五天电话通知北京注协培训部。 \:q @I]2
2、按时上报当年继续教育相关书面资料: t
U~q4$qqE
取得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在当年培训计划完成后15日内,或者最迟在当年11月15日以前,及时向北京注协培训部上报以下书面资料: v@s"*E/PF7
(1)培训大纲或培训教材; @ptrF
pSL
(2)注册会计师手签考勤记录 ; _,UYbD\[J}
(3)授课教师评价表; erTly2-SJ
(4)考核试卷及汇总成绩单; n-qle5s j
(5)培训总结。 |o(te
3、随时将事务所继续教育信息录入中国注协信息管理系统——培训管理系统中 $M4_"!
取得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用户使用手册》的操作要求,将事务所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具体执行情况、注册会计师学时完成情况、培训总结等内容随时录入“中国注协信息管理系统——培训管理系统”中。 $-!7<a-
五、培训部联系人:张霞 6Rq +=X
联系电话:88221085 n:s _2h(u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Qx!Bf_,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