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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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会协[2008] 67号)和北京注协《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京会协[2007]0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2012年度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内部培训资格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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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T@yH.4D
会计师事务所在符合北京注协《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la<X<w
1、至少50名注册会计师;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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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在700万元(含700万元)以上。 nrt0[E-&~
以上条件均以2012年度年检数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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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时间及有效期: ^OBaVb
事务所在北京注协年度培训计划公布后的15日内提交申请报告,北京注协经审核后下发批复文件。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N7oMtlvL[w
三、申报方式及基本内容要求: H&03>.b
事务所申报内部培训资格采用书面方式,须向北京注协提交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中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qK=lHxT
1、当年注册会计师年检人数; x *qef_Hu
2、上一年度业务收入; Z$ftG7;P0
3、本单位2012年培训计划,其中应包括培训内容、师资、培训地点等内容; }2NH>qvY
4、本单位培训负责人、“中注协培训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 l m
申请报告加盖公章报北京注协培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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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培训工作要求 JA(nDD/;
1、各事务所在举办培训班前五天电话通知北京注协培训部。 \^#1~Kx
2、按时上报当年继续教育相关书面资料: \Flq8S /t^
取得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在当年培训计划完成后15日内,或者最迟在当年11月15日以前,及时向北京注协培训部上报以下书面资料: (Wx )YI
(1)培训大纲或培训教材; B8_l+dXO
(2)注册会计师手签考勤记录 ; a^=4'.ok
(3)授课教师评价表; g u|;C
(4)考核试卷及汇总成绩单; nZ bg
(5)培训总结。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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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随时将事务所继续教育信息录入中国注协信息管理系统——培训管理系统中 c%Gz{':+
取得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用户使用手册》的操作要求,将事务所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具体执行情况、注册会计师学时完成情况、培训总结等内容随时录入“中国注协信息管理系统——培训管理系统”中。 PzV(e)~7
五、培训部联系人:张霞 QI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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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8221085 cEqh|Q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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