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Z}r9jM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会协[2008] 67号)和北京注协《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京会协[2007]0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2012年度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内部培训资格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n "n;
一、申请条件: ;-{'d8
会计师事务所在符合北京注协《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I- WR6s=
1、至少50名注册会计师; -Rr Qv(
2、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在700万元(含700万元)以上。 A}0u-W
以上条件均以2012年度年检数为依据。 4]ETF+
二、申报时间及有效期: zWq&HBs
事务所在北京注协年度培训计划公布后的15日内提交申请报告,北京注协经审核后下发批复文件。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S>EO6z#
三、申报方式及基本内容要求: C,dRdEB>
事务所申报内部培训资格采用书面方式,须向北京注协提交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中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8s>JPXKH[
1、当年注册会计师年检人数; }LdeU:E4
2、上一年度业务收入; x`zE#sD
3、本单位2012年培训计划,其中应包括培训内容、师资、培训地点等内容; C +S>;1
4、本单位培训负责人、“中注协培训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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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报告加盖公章报北京注协培训部。 NAE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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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培训工作要求 zFO#oW,D
1、各事务所在举办培训班前五天电话通知北京注协培训部。 :@sjOY
2、按时上报当年继续教育相关书面资料: - f%J_`
取得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在当年培训计划完成后15日内,或者最迟在当年11月15日以前,及时向北京注协培训部上报以下书面资料: |6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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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大纲或培训教材; 4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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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会计师手签考勤记录 ; sFonc
(3)授课教师评价表; 43o!Vr/S
(4)考核试卷及汇总成绩单; K}Rq<zW
(5)培训总结。 v\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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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随时将事务所继续教育信息录入中国注协信息管理系统——培训管理系统中 bc*CP0t|
取得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用户使用手册》的操作要求,将事务所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具体执行情况、注册会计师学时完成情况、培训总结等内容随时录入“中国注协信息管理系统——培训管理系统”中。 |Ht~o(]&&/
五、培训部联系人:张霞 }FT8[m<
联系电话:88221085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