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考[2009]3号
Dy[_Ix/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0S]?a.{B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09年度)》,现予印发。 3h-C&C 附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09年度) U:n3V yRt>7'@X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Nhnw'9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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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M*4 附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
(2009年度)
O-D${==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的规定,现将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b0ANIp 一、报名条件 8IX,q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a$r<%a6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N3fhW#)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EimP 二、免试条件 /d\#|[S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Bi'qy]% 申请免予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2009年度)》(见附件1),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提交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地方考办审核无误后,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审核批准,方可免试。 Av#_cL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要求
?'dsiA[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6ofi8(n[ 报名时间为2009年4月20日至5月10日。各地方考办在4月20日前公布本地区报名地点。 Y%B:IeF} (二)报名要求 O_u2V'jy9 1.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HoIK^t~VT# 2.报名人员报名时,须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交纳2寸近期(上年或本年)免冠照片2张,经地方考办审核无误后,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生个人信息填写表(2009年度)》(见附件2)。 ph;ds+b
四、考试科目和范围 X_6h8n}i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 9Ll'fbq 考试范围: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在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l".LtUf- 五、考试方式 AP8YY8,
考试方式:闭卷、笔试。 kDz!v?Z2+B 六、考试时间安排 M+akD 2009年9月19日 上午08:30—11:00 审 计 {|;5P.,l 下午13:00—15:30财务成本管理 #BK3CD(& 下午17:30—19:30 经济法 0"*!0s~
2009年9月20日 上午08:30—11:30 会 计 bCv^za]P6 下午13:30—15:30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GRt1]%l#$ 下午17:30—19:30税 法 tS2Orzc>, 七、准考证的领取或打印 U{+<c [ 报名人员根据所在地地方考办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准考证,或通过网络下载打印准考证。 9F
&s9(=\ 八、考试报名费 1I{^]]qw 考试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Z+qTMm 九、辅导教材购买及问题解答
d1"%sI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以及《经济法规汇编》,应考人员可在报名时自愿订购。 <u'q._m (二)如果应考人员在复习中遇到专业问题,可向财政部考办寻求解答,请将问题传真至010-68703206或分科目发送邮件至下列邮箱: {g%F 3- 会计科目:examkj@cicpa.org; Q>,EYb>wI 审计科目:examsj@cicpa.org; TbY<(wrMZ 财务成本管理科目:examcw@cicpa.org; _wC4n }J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examgzlf@cicpa.org; Oc|`<^m 经济法科目:examjjf@cicpa.org; *Z+8L*k97 税法科目:examsf@cicpa.org。 l Wa4X#~. 财政部考办自2009年6月起,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专栏中陆续刊出问题解答。 23F<f+2S 十、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y!FD}m&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地方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9&>)4HNd?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Y~|C]O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报考地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组织成绩核查。 o:E_k#
Fi (四)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4!%TY4bJ 十一、提请应考人员注意的其他事项 o
IUjd (一)应考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40号)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上述文件,应当自觉遵守。 5L'b
F2SI (二)应考人员考试前领取准考证时,应当同时领取由财政部考办编印的《应考人员必读》。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jP
]I>Tq Vz"J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可根据本简章,制定本地区的报名简章。 w}OJ2^
80p? qe 附件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
免试申请表(200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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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fC^g 附件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生个人信息填写表
(200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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