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考[2009]3号
D[^K0<-Z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Xj=M%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09年度)》,现予印发。 H[w';u[% 附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09年度) 39^+;Mev M8lw;
(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a@g
<cl7a,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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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vnm*&- 附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
(2009年度)
+PPQ"#1pS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的规定,现将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T Tbe{nb 一、报名条件 (tO4UI5!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e!Z}aOeE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KO]>!t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
Hv/1:k} 二、免试条件 RH,x);J|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CeU=
A9 申请免予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2009年度)》(见附件1),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提交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地方考办审核无误后,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审核批准,方可免试。 &y0Gdz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