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银行业犯罪及刑事责任
LK?V`J5wY 9.1金融犯罪概述 $PNS`@B
9.1.1金融犯罪的概念
?)60JWOJ1 狭义的金融犯罪是指金融业务活动本身的犯罪。广义的金融犯罪还包括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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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M 9.1.2金融犯罪的种类
>_<J=8|E 1.根据金融犯罪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和规避型金融犯罪。
?eU=xO 2.根据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可以分为危害货币
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_F"o0K!u 3.根据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针对银行的犯罪和银行人员职务犯罪。
Yw\7` 9.1.3金融犯罪的构成
,)CRozC\}K 1.犯罪客体
Hy_}e"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
~I_v { 2.犯罪客观方面
--32kuF&( (1)违反金融管理法规
PN +<C7/ (2)具有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活动
/=|5YxY 3.犯罪主体
(16U]s 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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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主观方面
xIrRFK9[Q 9.2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_BA2^C':c{
9.2.1危害货币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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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1.伪造货币罪
$;ssW"7~Qn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以招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4Y=sTXbFt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Vyo<9Ck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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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D+y_&+&,t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Ga%x(1U[&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PI]v`[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_5@NOZ,M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oI!L2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Yy_o*Ozq 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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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z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pO;BX5(x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购买假币;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
AIx,c1G]K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TDMyZ!d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P/'9k0zs) 4.持有、使用假币罪
=36e&z-#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EK-Qa<[|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8-iO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K)h\X~s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BD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uAWmg8 5.变造货币罪
uMB|x,X I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使原货币加大数量或者改变面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z_jTR[dY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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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b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即对真货币进行加工,使之面额或含量发生变化。
6]#\|lds1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w+}Evp])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K]b_JDEk 9.2.2破坏金融机构组织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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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A(xCW+h@)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制度。
Gob;dku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未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
Hko(@z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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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QO 9.2.3破坏银行管理罪
7=o2$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OZw<YR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2F 6}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6Wos6_ 本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公众”是指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包括主体不合法和方式不合法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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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pUJlPGx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目的,否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w(P\+ m <% 2.高利转贷罪
t;Rdrk 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8Jz/'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行为对象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n(mS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该资金高利转贷为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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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具有贷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除外。
Y'.WO[dgf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4E Hb 3.违法发放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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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3 a6o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VT0wAe2;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S Q{eK?&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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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_C'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6>)0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中还要求明知是关系人而违法向其发放贷款。
A/ eZ!"Y 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n&. bs7N2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aWO7Pz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
"4{_amgm&<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UF]%qqOn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M!=WBw8Y]a 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dh7PpuN{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mB'Fn6) 伪造包括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两种,前者是指没有金融票证制作权的人,假冒他人名义,擅自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金融票证的假金融票证。后者是指有金融票证制作权的人,超越其制作权限,违背事实制造内容虚假的金融票证,如银行工作人员制作虚假的银行存单交付他人。变造是指没有权限的人擅自对真正的金融票证进行加工,改变其数额、日期等记载事项。
A2`QlhZ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q4k
)E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b}G4eXkuj 6.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ez2 gy"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0r=ND5.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C +-<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hIj[#M&6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违反规定而出具金融票据的行为。
a0"gt"qA 7.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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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5|Q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Lxvf'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
iL-I#"qT, 本罪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u_aln[oIv 8.洗钱罪
ub"(,k P 9.3金融诈骗罪 CfMq?.4%E}
金融诈骗罪作为类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TtL2}Wdd.% 金融诈骗罪作为类罪,具有许多共性,其基本构造是: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均遵循下列逻辑顺序:(1)实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2)使受骗者陷入或者强化认识错误;(3)受骗者因被骗而做出行为人期待的财产处分行为;(4)受骗者或者其他人(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a$n2ycy 9.3.1集资诈骗罪 SL;\S74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Z\=].[,w4 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众的财产与国家的金融秩序。 jafq(t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集资的行为。 5zlgmCGow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Sx,O)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要求是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本罪区别于非法集资等行为(主要是指《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的重要特征之一。 nL}bCX{ 9.3.2贷款诈骗罪 \C3ir &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d[.kGytUt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贷款。 .
+G),P)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需要分情形进行讨论,既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又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的共犯。关键区别在于银行是否被骗。 k_9tz}Z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j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