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法 知识点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Z7\yS) 一、土地增值税概念: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gyGA/5:d$ 二、土地增值税特点:
z41v5rB4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2.征税面比较广;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4.实行按次征收。
/ M@[ 8 三、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B/_~j_n$m 四、征税范围:
7<*,O&![| (一)基本征税范围: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
*7w,o?l 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是否发生转让行为主要以房地产权属(指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产权)的变更为标准。凡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未转让的(如房地产的出租),不征收。
;d.gVR_V (二)具体情况判定
5^97#;Q;J" 1.继承、赠予: (1)继承不征税。
zEKVyZd*{ (2)赠予:a属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税;
U+Vb#U7; b非公益性赠予征税。
Y<t(m$s 2.出租不征税:不征税3.房地产抵押(1)抵押期内不征税;
+,_%9v?3 (2)抵押期满: a偿还债务本息收回房地产不征税;
`)tIXMn b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收土地增值税。
`< 82"cAT{ 4.房地产交换:单位之间换房,征税;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免征。
=`k',V_ 5.以房地产
投资、联营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征收;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税。投资、联营的企业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G?G'yK> 6.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不征税;建成后转让征税。
P# |}]oG%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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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8.代建房不征税(无权属转移):不征税9.房地产重新评估不征(无权属转移无收入):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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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二、税率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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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H 一、增值额的确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即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
=PjxMC._ 在实际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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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q##Tys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uE}$ZBiq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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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 sjY 一种是超率累进税率的定义法,另一种是简便计算法,其计算公式为:
ZUakW3f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系数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步骤如下:(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2)计算扣除项目金额;(3)计算增值额:(4)计算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适用税率(5)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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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 - *mz-g7 知识点三、应税收入的确定与扣除项目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形式看,包括:①货币收入②实物收入③其他收入
AHU=`z 扣除项目的确定(一)新建房地产的扣除项目的确定:
L1kAAR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内容:
2v<O}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F+]cFx,/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 J`cRDO 2.房地产开发
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①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②前期工程费③建筑安装工程费④基础设施费⑤公共配套设施费⑥开发间接费用等。
*/OKg;IMi [考情分析]
考试中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cdns; ①直接告诉该项成本:主要在选择题目中出现;
f#\Nz>tOhE ②告诉一块地的土地开发成本,但该块中开发后有一部分用于非应税的用途:按项目的比例分配准予扣除的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
YH&q5W,KX 3.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开发费用在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时,不是按实际发生额,而是按标准扣除,标准的选择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d+nxvh?I8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Nj.;mr< ①利息支出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B dP+>Ij ②其他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r%9=75HA 用公式表示: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额机构贷款证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Fd#Zu.Np 公式表示: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hOYP~OR 注意:1.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z4J[8bb 2.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Mzw:c# 3.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1、2项所述两种办法。(新增加)
6 $K@s 4.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新增加)
dwouw*8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三税一费”,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QQeUxi 注意:在计算税金时要注意题目中给定的纳税人的情况:
>=86*U~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已纳入管理费用,因而不得在此扣除。(二税一费)
9TbbIP1 ②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扣除(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5‰贴花)。(三税一费)
yG^pND>_df 5.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
xkQT#K=i 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适用。加计20%的扣除,用公式表示: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二)存量房地产的扣除项目的确定:
}tQ^ch; Q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新增: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P*b|P"$ 【例如】
2011年2月1日卖房,购房发票金额1000万,2008年2月1日买的。
wlEK"kKU 评估价格=1000×(1+5%×3)
;u=%Vn"2a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2ha6A[ (3)转让环节的税金: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契税。
iqFC~].)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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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了解】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
pwRCfR)" X ]_`ICS 知识点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审批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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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dl(!{tZ#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O.|pJus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C#B|^A_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o+Mc%O Z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gfKv$~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j@{ B 8 (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Ke# E_d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A1*\ \[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r^{Bw1+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tns4 e\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sttGXQX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
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b4i9n,t1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EMDYeXpV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xUTTRJ(\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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