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0wE8GmG 1.汇兑 hwol7B> 转汇: PRf\6 (1)转汇应当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
cX=b q_ (2)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
B& f~.UH (3)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者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汇款的退汇。
K?9H.#( 退汇: xzf
)_ < (1)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OX^X (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当立即办理退汇。
$,@ rKRY (3)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O9 Au = 个人理解:原收款人自己“转汇”给自己,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撤销&退汇~~ :-'ri
Ry qI%9MI;BV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 (38 K) 下载次数: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