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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下载]【分享】强人经济法学习笔记: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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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11-28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XRz%KVysp  
1.汇兑 O%fp;Y{`  
转汇: v0hfY   
(1)转汇应当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 z[KN^2YS  
(2)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 ulPrb>i  
(3)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者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汇款的退汇。 },Y; (n'  
退汇: <<W.x)#:  
(1)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uJ)=+Exii  
(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当立即办理退汇。 cyHak u+  
(3)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Ip7FD9 ^  
个人理解:原收款人自己“转汇”给自己,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撤销&退汇~~ q563,s  
fa+W9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 (38 K) 下载次数: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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