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A+}O~,mxP8 1.汇兑 PG@C5Rnu 转汇: ,Ww.W'#P (1)转汇应当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
#KuBEHr (2)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
'5A&c( (3)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者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汇款的退汇。
6KE64: \; 退汇: b/tcD r (1)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cV7a, * (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当立即办理退汇。
@y6^/' (3)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U.=TjCW 个人理解:原收款人自己“转汇”给自己,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撤销&退汇~~ w}M)]kY .3>q3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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