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_|:bac8pL 1.汇兑 pw yl,A 转汇: @I6 A9do (1)转汇应当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
p|V1Gh< (2)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
{OrE1WHB (3)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者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汇款的退汇。
*AR<DXEL 退汇: KocXSh U (1)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fS28j (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当立即办理退汇。
d}cJ5!d (3)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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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 个人理解:原收款人自己“转汇”给自己,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撤销&退汇~~ jdf)bO(9# vXQmEIm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 (38 K) 下载次数: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