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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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兑 LKB$,pR~1l 转汇:
nsC3 (1)转汇应当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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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
i v38p%Zm (3)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者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汇款的退汇。
qH>d 退汇: ;%9 |kU (1)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9wUkh}s (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当立即办理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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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 pmHFlx 个人理解:原收款人自己“转汇”给自己,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撤销&退汇~~ a$OE0zn` A2Ed0|B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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