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prGp/"E 1.汇兑 ?u{D-by%& 转汇: E
q5X/Hx (1)转汇应当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
)!sjXiC!h (2)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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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FG (3)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者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汇款的退汇。
NDG?Xs [2 退汇: (>-(~7PR (1)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sv#/ 78 ~| (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当立即办理退汇。
Z}>+!Z (3)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Rts}y:44 个人理解:原收款人自己“转汇”给自己,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撤销&退汇~~ |(5|6r3 K`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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