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f{m=Dc 1.汇兑 q'q'v
S 转汇: CF =#?+x (1)转汇应当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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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p\\ (2)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
shnfH (3)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者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汇款的退汇。
}_5z(7}3 退汇: \p [!@d^ (1)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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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H (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当立即办理退汇。
*C's7O{O (3)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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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3vAx 个人理解:原收款人自己“转汇”给自己,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撤销&退汇~~ 9r\8 !R ,|xG2G6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 (38 K) 下载次数: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