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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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1.汇兑 9AYe,
R 转汇: \Ep/'Tj& (1)转汇应当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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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2)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
lDU:EJ&DHE (3)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者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汇款的退汇。
48g^~{T4O 退汇: J\so8uT: (1)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XC1lo4| (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当立即办理退汇。
.:ZXtU (3)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VQ?H:1R 个人理解:原收款人自己“转汇”给自己,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撤销&退汇~~ />[6uvy#Q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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