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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下载]【分享】强人经济法学习笔记: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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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11-28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6.P)$  
1.汇兑 Q0M8 }  
转汇: 5F0sfX  
(1)转汇应当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 K,^b=_]  
(2)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 ,,,5pCi\  
(3)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者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汇款的退汇。 U>:p`@  
退汇: NP|U |zn  
(1)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 3{mAd  
(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当立即办理退汇。 ,cj34W`FWq  
(3)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 pJ.73  
个人理解:原收款人自己“转汇”给自己,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撤销&退汇~~ .>H7i`1D`  
eJ?SLMLY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 (38 K) 下载次数: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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