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8M31 1.汇兑
j^U"GprA 转汇: -:45Q{u/ (1)转汇应当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
3&M0@/ (2)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
Gkfzb>_V] (3)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者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汇款的退汇。
L5KcI 退汇: \21Gg%W5AE (1)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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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 (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当立即办理退汇。
x00'wY| (3)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if\`M'3Xx 个人理解:原收款人自己“转汇”给自己,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撤销&退汇~~ Q\xDAOEL Y@MxKK u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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