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GdG1e%y]z 1.汇兑 8v@6 &ras@ 转汇: dQ ?4@ (1)转汇应当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
7Ipt~K} (2)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
au7%K5 (3)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者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汇款的退汇。
(Z5=GJM?$ 退汇: F{)YdqQ (1)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geU-T\1[l (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当立即办理退汇。
+jYO?uaT (3)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R/w~Kc!/A 个人理解:原收款人自己“转汇”给自己,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撤销&退汇~~ _H}y7 T: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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