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_C4N6YdU 1.汇兑 lHI?GiB@ 转汇: T*1 `MIkv (1)转汇应当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
crlCN (2)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
/D~MHO{ (3)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者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汇款的退汇。
0
zn }l6OS 退汇: 5sZqX.XVF (1)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7!Y~(+ (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当立即办理退汇。
o |"iW" + (3)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U
UYx-x 个人理解:原收款人自己“转汇”给自己,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撤销&退汇~~ /r?EY
&9G d`sIgll&n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 (38 K) 下载次数: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