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32 j){[PL3 1.汇兑 UzSDXhzObf 转汇: KY<
$+/B! (1)转汇应当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
xv147"w'v (2)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
/oEDA^qx (3)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者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汇款的退汇。
$; _{|{Yj 退汇: ZR=i*y (1)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EWj eVq (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当立即办理退汇。
#+Bz$CO (3)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WN|_IJR~ 个人理解:原收款人自己“转汇”给自己,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撤销&退汇~~ yM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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