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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下载]【分享】强人经济法学习笔记: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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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11-28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P;uQ!  
1.汇兑 >v7fR<(%s  
转汇: V7[6jW gH  
(1)转汇应当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 2&MIt(\-  
(2)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 x$Y44v'>  
(3)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者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汇款的退汇。 cKJf0S:cx-  
退汇: 9^6E> S{=  
(1)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VkTdpeBV  
(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当立即办理退汇。 mk(O..)2  
(3)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5\gL+ qM0  
个人理解:原收款人自己“转汇”给自己,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撤销&退汇~~ 9>yLSM,!rS  
N[~{'i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 (38 K) 下载次数: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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