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P;uQ! 1.汇兑
>v7fR<(%s 转汇: V7[6jWgH (1)转汇应当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
2&MIt(\- (2)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
x$Y44v'> (3)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者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汇款的退汇。
cKJf0S:cx- 退汇: 9^6E>S{= (1)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VkTdpeBV (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当立即办理退汇。
mk(O..)2 (3)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5\gL+qM0 个人理解:原收款人自己“转汇”给自己,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撤销&退汇~~ 9>yLSM,!rS N[~{'i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 (38 K) 下载次数: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