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RO'>2z 1.汇兑 ZxV"(\$n 转汇: I$E.s*B9 (1)转汇应当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
b@3_L4~ (2)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
pfu1O6R (3)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者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汇款的退汇。
O+}qQNe< 退汇: R4ht6Vm3g) (1)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13ZX: (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当立即办理退汇。
!T](Udf (3)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
4H i- 个人理解:原收款人自己“转汇”给自己,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撤销&退汇~~ 2
I*;A5$N1 .h0b~nI>>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 (38 K) 下载次数: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