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ahDc!Jyu 1.格式条款 ?
wS}'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o:5lxR{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R/hf"E1 (3)格式条款提供方具有说明义务,且承担举证责任。
3jx%]S^z|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HbTVuf o (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格式条款等。
H/,KY/>i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Bx?3E^!T (3)格式条款具有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e5L+NPeM6v 免责条款无效: S=@+qcI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A_d+K&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d[(kC_ 个人理解:格式条款争议,先按常理,后才不利提供方~~ iE%" Q? Q/ dY1t3@E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doc (32 K) 下载次数: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