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Wq4k>J}* 1.格式条款 :*
|%g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uo<<-\jTO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P 1`X<A (3)格式条款提供方具有说明义务,且承担举证责任。
ozN#LIM>P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E>|[@Z (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格式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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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V"U]W;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al76E (3)格式条款具有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Z)E[B
v= 免责条款无效: $1<V'b[E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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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M{@|z[Nv 个人理解:格式条款争议,先按常理,后才不利提供方~~ "e]1|~ Yw7+wc8R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doc (32 K) 下载次数: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