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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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式条款 %Ymi
,o>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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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BsT>VSH6 (3)格式条款提供方具有说明义务,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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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TR<0m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g?j)p y (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格式条款等。
3i^X9[.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CB-a : (3)格式条款具有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YUk^ 免责条款无效: PN*
.9;5Z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Xr*I`BJ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IUMv{2C 个人理解:格式条款争议,先按常理,后才不利提供方~~ 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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