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7=,)Q 1.破产程序终结 ?@u
&3/& 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并予以公告)
: mHhm~u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X(1.Hjh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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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练习选项)。
I?:V EN: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请求,15日内人民法院裁定,裁定终结,应予以公告)
: w8on3f;6n# (1)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
aCTVY1 (2)因债务人消除破产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包括自行和解)而终结;
U]P;X~$! (3)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
m760K*:i\ (4)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m]%cNxS 进行和解/重整(在什么山唱什么歌,注意用词)
: [R~HhM 和解/重整阶段: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
Hnaq+ _] 执行阶段:终止和解协议执行/重整计划执行
<ImeZ'L7 个人理解:注意破产宣告前/后用词 债务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债权人债权/破产债权 6$zUFIk d`xqs,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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