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o"L8n(\ 1.破产程序终结 @JLN3 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并予以公告)
: ,_w}\'?L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h8Oj
E$
H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v& (3)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练习选项)。
s|c}9/Xe)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请求,15日内人民法院裁定,裁定终结,应予以公告)
: =2DK?]K; (1)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
+Zr~mwM=x (2)因债务人消除破产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包括自行和解)而终结;
Nge@8 (3)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
Z)=S>06X Q (4)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pz@'J 进行和解/重整(在什么山唱什么歌,注意用词)
: HkhZB^_V 和解/重整阶段: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
I8B0@ZtV 执行阶段:终止和解协议执行/重整计划执行
9%3+\[s1 个人理解:注意破产宣告前/后用词 债务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债权人债权/破产债权 V*(x@pF "AKr;|m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doc (30 K) 下载次数: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