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ldWr- 1.破产程序终结 u-~?ylh 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并予以公告)
: <(2,@_~@r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4> (OM|X=9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yVLft (3)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练习选项)。
}m-+EUEo9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请求,15日内人民法院裁定,裁定终结,应予以公告)
: VXu1Y xY (1)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
[moz{Y (2)因债务人消除破产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包括自行和解)而终结;
VW\~O
H (3)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
^2!l/(? (4)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y Ide] 进行和解/重整(在什么山唱什么歌,注意用词)
: Pb@9<N Xm' 和解/重整阶段: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
9vz"rHV 执行阶段:终止和解协议执行/重整计划执行
-8, lXrH 个人理解:注意破产宣告前/后用词 债务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债权人债权/破产债权 k&\ 6SK/ Kyq/o-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doc (30 K) 下载次数: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