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s'_$j$1 1.破产程序终结 C[^a/P`i 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并予以公告)
: pZW}^kg=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7?)m(CFy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Q\X)C (3)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练习选项)。
1Q3%!~<\s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请求,15日内人民法院裁定,裁定终结,应予以公告)
: _dz:\v (1)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
oM m/!Dc (2)因债务人消除破产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包括自行和解)而终结;
6eVe}V4W (3)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
&fh.w]\ (4)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SP@|IYI 进行和解/重整(在什么山唱什么歌,注意用词)
: g=)U_DPRi 和解/重整阶段: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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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b 执行阶段:终止和解协议执行/重整计划执行
e=|F(iW 个人理解:注意破产宣告前/后用词 债务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债权人债权/破产债权 )yfOrsM `=W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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