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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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 1.破产程序终结 C|Bk'<MI 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并予以公告)
: `e0U-W]kF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ch<Fi%)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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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 (3)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练习选项)。
e0HG"z4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请求,15日内人民法院裁定,裁定终结,应予以公告)
: R0;c'W) (1)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
&J_|P43 (2)因债务人消除破产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包括自行和解)而终结;
13.v5 v,l (3)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
>\K<q>* (4)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y8HOT}8 进行和解/重整(在什么山唱什么歌,注意用词)
: lnW/T -- 和解/重整阶段: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
VuwBnQ.2k 执行阶段:终止和解协议执行/重整计划执行
$=$I^hV 个人理解:注意破产宣告前/后用词 债务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债权人债权/破产债权 *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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