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I')x]edU 1.破产程序终结 $1=v.'Y 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并予以公告)
: >:fJhF@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9XY|V<}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L)V(o)
v (3)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练习选项)。
E.Pje@d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请求,15日内人民法院裁定,裁定终结,应予以公告)
: {AtfK>D (1)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
@US '{hO1p (2)因债务人消除破产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包括自行和解)而终结;
eb(m8vLR (3)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
LsUFz_ (4)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X.:_"+I; 进行和解/重整(在什么山唱什么歌,注意用词)
: #d$d&W~gE 和解/重整阶段: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
7dsnv)(v 执行阶段:终止和解协议执行/重整计划执行
?WMi S]Q\ 个人理解:注意破产宣告前/后用词 债务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债权人债权/破产债权 s2wwmtUCN WMRYT"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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