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kJir 1.破产程序终结 .Uq?SmK 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并予以公告)
: Cw42bO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c
.-h'1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W,"|([t4.\ (3)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练习选项)。
x2x)y08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请求,15日内人民法院裁定,裁定终结,应予以公告)
: w}No ^.I*4 (1)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
xxkUu6x# (2)因债务人消除破产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包括自行和解)而终结;
B
?Ac (3)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
#[0:5$-[ (4)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w2QiJ 进行和解/重整(在什么山唱什么歌,注意用词)
: gw~%jD-2 和解/重整阶段: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
Ot}fGiio 执行阶段:终止和解协议执行/重整计划执行
RapHE; < 个人理解:注意破产宣告前/后用词 债务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债权人债权/破产债权 D FDC'E {6{y"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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