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B}q@/KV 1.破产程序终结 YRv96|c, 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并予以公告)
: $Xu/P5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qu'D"0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l 90 lP (3)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练习选项)。
19[!9ci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请求,15日内人民法院裁定,裁定终结,应予以公告)
: _I3v"d (1)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
(c"!&&S^ = (2)因债务人消除破产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包括自行和解)而终结;
*5hbD-a: (3)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
xoGrXt9& (4)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o z{Ll 进行和解/重整(在什么山唱什么歌,注意用词)
: R[*n3
wB 和解/重整阶段: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
E="uDHw+ 执行阶段:终止和解协议执行/重整计划执行
0ZLLbEfnPB 个人理解:注意破产宣告前/后用词 债务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债权人债权/破产债权 <Ter\o5% q\gbj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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