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mn>0jK,N 1.破产程序终结 d;9FB[MmOJ 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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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s!;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o:P}Wg/NK (3)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练习选项)。
Hm'=aff6A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请求,15日内人民法院裁定,裁定终结,应予以公告)
: 6 EC* (1)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
M>ruKHipFE (2)因债务人消除破产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包括自行和解)而终结;
/F'sb[ (3)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
|kV*Jc k (4)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bMa8]* 进行和解/重整(在什么山唱什么歌,注意用词)
: 9b"=9y, 和解/重整阶段: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
YRN06*hS 执行阶段:终止和解协议执行/重整计划执行
@Y<bwv 个人理解:注意破产宣告前/后用词 债务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债权人债权/破产债权 1--C~IjJ+ >!bJslWA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doc (30 K) 下载次数: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