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j? +4(B 1.破产程序终结 eiF!yk?2 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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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M1XG7_I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PIuk]&L^ (3)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练习选项)。
y^ gazr"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请求,15日内人民法院裁定,裁定终结,应予以公告)
: y/m^G=Q6g# (1)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
<~}t;
ji (2)因债务人消除破产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包括自行和解)而终结;
I,r 3.2u (3)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
{q1&4U~'>O (4)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My? l75 进行和解/重整(在什么山唱什么歌,注意用词)
: Qj? G KO 和解/重整阶段: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
*Bt`6u.>e, 执行阶段:终止和解协议执行/重整计划执行
L30x2\C 个人理解:注意破产宣告前/后用词 债务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债权人债权/破产债权 =$g8"[4 b+NF:-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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