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F=j1*'& 1.破产程序终结 9%55R >s$ 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并予以公告)
: 3WZdP[o!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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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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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zT9 (3)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练习选项)。
biLx-F c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请求,15日内人民法院裁定,裁定终结,应予以公告)
: 6c>cq\~E (1)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
?:73O`sX: (2)因债务人消除破产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包括自行和解)而终结;
P(D0ru (3)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
CV&+^_
j'k (4)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_+73Y' 进行和解/重整(在什么山唱什么歌,注意用词)
: Eh/B[u7T[ 和解/重整阶段: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
Q}zAC2@L 执行阶段:终止和解协议执行/重整计划执行
{>$i)B 个人理解:注意破产宣告前/后用词 债务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债权人债权/破产债权 = m]|C1x ~5g2~.&*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doc (30 K) 下载次数: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