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 !L l7) 1.破产程序终结 L"V~MF 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并予以公告)
: fZJ O}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Z#[{yuFs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koG*sn (3)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练习选项)。
[r=U-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请求,15日内人民法院裁定,裁定终结,应予以公告)
: *XqS~G (1)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
\E2S/1p (2)因债务人消除破产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包括自行和解)而终结;
$*dY f (3)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
A/*h[N+2! (4)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AV["%$: 进行和解/重整(在什么山唱什么歌,注意用词)
: VufG7%S{ 和解/重整阶段: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
? 1b*9G%i 执行阶段:终止和解协议执行/重整计划执行
zH?&FtO 个人理解:注意破产宣告前/后用词 债务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债权人债权/破产债权 !fG`xZ~ :vy./83W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doc (30 K) 下载次数: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