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q{0R=jb 1.破产程序终结 oD9^ID+ 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并予以公告)
: %}-?bHB1c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i/H+xrCK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R"~v/x (3)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练习选项)。
&V7M}@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请求,15日内人民法院裁定,裁定终结,应予以公告)
: xtfBfA (1)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
/,@p\Ae5 (2)因债务人消除破产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包括自行和解)而终结;
>UDd @ (3)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
g[H',)A) (4)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w+HHs/$wK 进行和解/重整(在什么山唱什么歌,注意用词)
: A9BX_9}] 和解/重整阶段: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
X]%itA 执行阶段:终止和解协议执行/重整计划执行
Hnk:K9u.B: 个人理解:注意破产宣告前/后用词 债务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债权人债权/破产债权 H+E$:)gN ) ZfdQ3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doc (30 K) 下载次数: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