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G'Wp)W;])\ 1.破产程序终结 ,yp#!gE~ 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并予以公告)
: u)zv`m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B&7:=t,m(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 (3)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练习选项)。
4C?4M;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请求,15日内人民法院裁定,裁定终结,应予以公告)
: UvU@3[fw (1)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
^?0'\Z (2)因债务人消除破产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包括自行和解)而终结;
$v_&jE (3)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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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Z\S__\9 进行和解/重整(在什么山唱什么歌,注意用词)
: mcidA% 和解/重整阶段: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
]Ar,HaX- 执行阶段:终止和解协议执行/重整计划执行
e ?7NW 个人理解:注意破产宣告前/后用词 债务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债权人债权/破产债权 [jCYj0Qf8 sZ7,7E|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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