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y[y3`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发现自己很烦这样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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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C 限制类: EG7.FjnVu (1)技术水平落后的;
@(b;H0r~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acPX2B[jJ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AA&5wDMV>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y1G,0,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BEfP#h=hr 禁止类: eeOE\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
社会公众利益的;
eG\|E3Cb9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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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v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Ub"6OT1tl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rQrh(~\: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y}.?`/Q#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i5-} 关注点: RTXl3
jq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Ig.9:v` 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UtpK"U$XOU 个人理解:涉及出口有“升级”:全部允许升鼓励,七成限制变允许(省批)。务必卡死限制类 Klv~#9Si 2k}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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