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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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F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发现自己很烦这样的内容) q!+&|F 限制类: ?6=u[))M&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Yt+[T*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jsCeSB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t'pY~a9F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jx7b$x]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q:p^;x 禁止类: eVy
>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
社会公众利益的;
SlRQi: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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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u6#=<FD/}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wmQT$`$b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B<p -.tv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l#c?]TA 关注点: #-*#? -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8:)W!tr 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NEb M>1>^ 个人理解:涉及出口有“升级”:全部允许升鼓励,七成限制变允许(省批)。务必卡死限制类 BD(Y=g ^UEEx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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