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M$L1!o1Xf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发现自己很烦这样的内容) ;+XiDEX0} 限制类: {uEu
^6a5 (1)技术水平落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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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X$w ,zb\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wXf_2qB9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n4p*<Y6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 5PefD\m 禁止类: 6
dO )]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
社会公众利益的;
Gu Msw*{>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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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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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9,y*kC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N<ww&GXBX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kBd #=J 关注点: 5-O[(b2O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7}s25[{\ 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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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理解:涉及出口有“升级”:全部允许升鼓励,七成限制变允许(省批)。务必卡死限制类 5DKR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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