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rlxZ,]ul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发现自己很烦这样的内容) #uTNf78X 限制类: [g)HoR=& (1)技术水平落后的;
>T
I/W~M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e1cqzhI=nA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eXKp um~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c8z6-6`i0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UU@7cSi|G 禁止类: jW]Q-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
社会公众利益的;
3dO~Na`S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 v{3m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xqm-m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r1AR1)x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aI(fQZe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U5*\FhVX 关注点: X LHi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xgm9j< 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JQw]\f4> 个人理解:涉及出口有“升级”:全部允许升鼓励,七成限制变允许(省批)。务必卡死限制类 gXJtk; HxUJ 0Q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doc (41 K) 下载次数: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