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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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发现自己很烦这样的内容) 5>fAO =u!Q 限制类: )D7/[zb^ (1)技术水平落后的;
B#o6UO\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Lr*\LP6jx3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ugs9>`fF&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y-sd?pAk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M7Bw[Q1 禁止类: dlioa Yc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
社会公众利益的;
T:*l+<?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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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O&@CT] )8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J.k\d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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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P G"IaOb 关注点: WIw*//nw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juL 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X?'pcYSL 个人理解:涉及出口有“升级”:全部允许升鼓励,七成限制变允许(省批)。务必卡死限制类 !d1a9los 2~%^y6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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