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s5=aH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发现自己很烦这样的内容)
&u9@FFBT8 限制类: _K<Z (1)技术水平落后的;
WXJ%hA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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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K-0ld(;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URDXyAt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KDJ-IXoU 禁止类: p!H'JNG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
社会公众利益的;
p JM&R<i: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VxEpqhM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eBg:[44V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VK^m]??s_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DY8w\1g"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g{d>j 关注点: +YCKd3/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vALH!Kh 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V-w{~ 个人理解:涉及出口有“升级”:全部允许升鼓励,七成限制变允许(省批)。务必卡死限制类 =4:]V\o):' lD@`x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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