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c:'I>~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发现自己很烦这样的内容)
`_NnQ% 限制类: jF%)Bhn( (1)技术水平落后的;
,Y+r<;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aukk|/3Ih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hQgk.$g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V_)5Af3wY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F/Rng'l 禁止类: \iFMU#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
社会公众利益的;
:zizca4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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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a`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an*]62 l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k| _$R?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G%1_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_ |Q 关注点: |i,zY{GI+2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LXoey!aZ 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yj}bY?4I 个人理解:涉及出口有“升级”:全部允许升鼓励,七成限制变允许(省批)。务必卡死限制类 ]jVIpGM QLn5#x~x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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