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EZ"i0u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发现自己很烦这样的内容) j5:4/vD 限制类: xYv;l\20. (1)技术水平落后的;
,9I-3**W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J[|9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ic!% } S?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1e{?$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SlL`hN>Z 禁止类: y>
E:]#F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
社会公众利益的;
`^^t#sT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Cc{{9Ud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wN%lc3[/z2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iZ}c[hC'3`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4Fz A,,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f;g"qS 关注点: Xr8fmJtg'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d(^HO~p 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L'Cbv= " 个人理解:涉及出口有“升级”:全部允许升鼓励,七成限制变允许(省批)。务必卡死限制类 :tnW ivrwR U*yOe*>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doc (41 K) 下载次数: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