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I(gz~u6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发现自己很烦这样的内容) Cbvl( ( 限制类: H).5xx[` (1)技术水平落后的;
U(LR
('-h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IA==B7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uCS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F+S#m3X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zZha4X 禁止类: qk1D#1vl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
社会公众利益的;
nqJV1h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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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S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i3j jPN!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OBQ!0NM_b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KHDS:&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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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q!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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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v 8a 个人理解:涉及出口有“升级”:全部允许升鼓励,七成限制变允许(省批)。务必卡死限制类 }0),b ?*e %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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